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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Trygonal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Neue Heimat 22号
D-74343 萨森海姆-奥克森巴赫
电话:+49(0)70 46/96 10-0
传真:+49(0)70 46/96 10-33
电子邮件:info@trygonal.com

常务董事
马丁·奥伯

主管
马丁·奥伯

斯图加特291027
税号 55083/17775, FA Bietigheim-Bissingen
增值税编号DE198074098

通过
DIN EN ISO 9001:2015和
DIN EN ISO 14001:2015
认证

一般商业条款

Trygonal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及交货条款(2016年11月)

I. 一.确认销售和交货条款
我们接受的所有订单均根据这些销售和交货条件执行。通过下订单或接受交货,客户明确承认这些条件。即使我们不反对,其他条件(例如,客户的购买条件)也不适用。不遵守这些条件需要书面协议。个别规定可能出现的无效性均不会影响这些条件的有效性。

II. 二.报价和签订合同
与客户的所有合同仅通过我们的书面或电传订单确认后才有效。在此之前,我们的报价单不具约束力。子公司协议和合同修订需要我们提供书面确认。

III. 三.价格和付款
我们的价格为出厂价,不含增值税,包装和其他费用。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们的账单应在开出后的30天内付款。对于在账单日期后14天内付款的情况,我们给予总账单金额(最终账单金额)2%的折扣。如果仍未收到之前账单的到期货款,则不会给予折扣。如果未支付到期账单,则下面的未到期账单也需要马上支付。如果延迟付款,我们收取合理的利息,至少比欧洲央行的贴现率高3%。只要不被我们认可或法律上具有确定效力,就不得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提起其他拒绝履行的事由。

IV. 四.交货
无论运输地点在何处,货物在运输途中均由购买者承担风险,并承担运输费用。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我们的交货时间不受约束。任何情况下,订单日期和交货时间表都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
交付开始于订单确认的发送,而不是在订购者要交付的所有文档的批准和下达之前。如果在交货期满或已通知装运准备时,货物已离开工厂,则交货期限已到。
对于所有我们无法控制的事实,例如罢工和停工,原料和补给的供应受阻,官方措施,公司和分包商的运营故障,以及故障期间或对于我们选择的交货义务中未履行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因此解除合同而向我们索赔。如果订单的履行由多个交付订单组成,则未履行,不足数交付或延迟履行不应影响该订单的任何其他交付。分批交货是允许的。提供的数量最多可以增加或减少10%。货物的价值是根据实际交货数量计算的。所有情况下的退货均需要我们的事先同意。

V. 五.知识产权和工具
我们保留成本估算,设计稿,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只有与我们达成协议,第三方才可以访问它们。如果我们提出要求,报价,图纸和其他文件应退还。在我们已按照图纸,模型和样品以及根据客户提交的其他文件交付物品时,客户应承担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的责任。在将我们的货物以加工形式交付到国外的情况下,如果加工后的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客户应该免除我们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即使客户已按比例收取成本或总成本,但由我们生产并交付该项目的工具仍归我们所有。储存期限取决于我们的经济需求。

VI. 六.所有权保留
在对买方的所有应该履行的义务完成之前,所有交付的货物均归我们所有。客户只能在其正常的买卖合同条款范围内进行出售,混合或合并加工该未付款的货物。
在转售的情况下,买方同意将其对客户的未来转售权转让给我们,以其所有附带权利作为安全预防措施也转让给我们,而无需稍后的特殊说明。如果未支付的货物与其他物品一起转售,而未就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达成统一价格,则购买者将总价格应付货款中与我们开出账单的待支付货物的价值相对应的其他债权请求权优先权转让给我们。我们特此接受转让声明。买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950条,我们是制造商。在未支付商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商品进行处理,混合或组合加工中,我们有权根据民法典中的第947,948章与我们交付给其他商品的账单价值成比例地拥有新商品;如果购买者获得了新产品的唯一所有权,则合同双方同意购买者根据我们交付货物的账单价值按比例共同共有新产品,并为我们免费存储。对于在加工,合并或混合加工后我们有权获得共同所有权的商品,对于预售分配,我们请求支付的金额与加工,合并或混合加工的商品的账单价值成比例。
如果购买者不履行因买卖关系引起的现有支付义务,我们有权取回该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交付或扣押该货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条件。
在我们撤销之前,买方有权收取按比例分配的收益。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对我们的支付义务或陷入财务危机,特别是要求停止付款或要求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则收款权也将在无明示撤销的情况下失效。根据我们的要求,买方应向我们提供收集转让的债权所需的信息,转发相应的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
买方既不能抵押保留的货物,也不能将其作为抵押物转让。他必须立即通过第三方通知我们扣押,充公或其他处置方式。如果为我们提供的所有现有抵押物的价值超出我们的债权要求的20%以上,我们有义务应客户要求退还我们选择的抵押物。

VII. 七.保修和责任
对于我们的交付和服务,我们仅根据以下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于非微不足道的缺陷(包括没有担保的财产),我们将在12个月的时间内自行决定通过维修或更换,转换或换货或降低采购价格提供保修。如果维修或更换失败,或者我们拒绝处理缺陷或在我们通过至少14天的充分维修或更换期限后最终无济于事,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或降低购买价。如果为防止生产损失或避免其他不成比例的巨大损失而必须这样做,则在上述情况下,买方可以自行或由第三方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赔偿必要的费用。在维修或更换的情况下,我们的费用仅限于材料和运输成本。我们对商品和服务的规格,使用目的等(例如尺寸,重量,功能值等)只是描述或标记,并非对财产的保证。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保留行业惯例偏差。如果我们根据样品进行交付,则我们仅保证样品的定性和尺寸特征,这些特征已经过客户的特殊应用测试和认可。在不严重影响合同约定功能的范围内,与样品或先前交付的产品或其他信息的微小差异不构成任何保修请求。

在以下情况下,出现的问题我们概不负责:

  • 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或作为抽样的产品
  • 由于过度使用,错误的操作条件引起的损坏,例如过热,空转,弄脏等;
  • 使用不合适的操作材料,例如密封介质,润滑剂,防冻和防腐添加剂等。
  • 处理不当,例如存放不正确或存放时间过长,安装不正确等
  • 使用地点不当,例如配合面不佳或螺丝连接不当
  • 非正常运行或产生磨损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交付和服务都要遵守法定调查和审查义务以及法定期限。除上文第1项的规定外,所有进一步的请求权,特别是出于非法律原因而提出的各种损害赔偿请求,也应在合同订立、实际违约和出现不法行为时提出(《民法典》第823条)。就故意,重大过失和缺乏合理注意义务的损失,代理和雇员概不负责。本责任规定也适用于我方的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的建议;尤其是,客户不能免除检查其是否符合预期目的的责任。

VIII. 八.履行地,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交付和付款的履行地点是我们的总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购买者是注册商人,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定机构,则与任何形式的交易有关的当事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管辖地为负责我们总部的地方或地区法院。
仅适用德国法律,但国际动产购买法除外,即使客户居住在国外也是如此。

IX. 九.非商户的有效期
本销售和交付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非《商业法典》中所指商户的客户,但受《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法》的限制。

X. 十.业务及经营状况
我们的员工和专家在履行合同以外的职责时,不得擅自披露和利用其所知的任何业务或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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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team of experts is at your disposal at any time to answer your questions.